4月1日起,天津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自4月1日起,《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將正式施行,有效期為5年。
《通告》指出,為落實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調整優化能源結構,確保能源安全穩定,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鞏固清潔取暖和空氣質量改善成果,滿足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進一步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通告》明確,全市禁燃區分為Ⅱ類禁燃區和Ⅲ類禁燃區。Ⅱ類禁燃區內禁止燃用國家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Ⅱ類燃料組合(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類禁燃區內禁止燃用國家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Ⅲ類燃料組合(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根據規定,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以及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外環線以內區域,全部為Ⅲ類禁燃區。環城四區(外環線以外區域)、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大體按照街鎮范圍,細化劃分為Ⅱ類禁燃區和Ⅲ類禁燃區。
《通告》還規定,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禁燃區管理、建設工作,組織街鎮加大宣傳動員和檢查力度,加強禁燃區內散煤排查,取消散煤網點,嚴禁散煤流入,嚴肅查處違反禁燃區管理規定的行為,認真執行居民冬季清潔取暖有關運行政策。市級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職責,進一步鞏固清潔取暖成果,分別做好天然氣供應保障、能源穩定供應及價格穩定、打擊違法銷售散煤行為、鞏固禁燃區內商業用戶散煤治理和農業生產散煤清潔化替代成果、禁燃區生態環境執法管理、供電設施設備日常運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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